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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迎来发展新曙光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15/8/27 点击:2162 
      81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引爆人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关注热潮。《征求意见稿》对业界关切的问题基本都给予了回应,并给出了解决之道,无疑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洒下一片阳光。 
  小额贷款公司正在面临市场洗牌 
  “当前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无法独善其身,面临经营困难、市场退出的困境。”一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说,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逐渐暴露,坏账攀升,部分地区已出现小额贷款公司倒闭的情况。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闵路浩在2015微型金融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中透露,小额贷款公司的微贷模式坏账率约1%2%,而类银行模式坏账率在15%以上,有的省份达20%以上。 
  “不良贷款持续上升,20152月,全市36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就有35家均已产生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高达27%,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东部某市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有关方面统计,2013年至2014年初,全国已有72家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2014年全国共有逾150家小额贷款公司注销牌照,201515月,又有9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停业退出。 
  在监管方面,记者了解到,不同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尺度上把握不一样,个别地区“只批不管”,导致机构无序增长。 
  “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监管工具和措施的不足,监管的专业水准欠缺。不少市、县等基层政府监管部门现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付审批工作尚应接不暇,在监管工具欠缺的条件下,日常监管难以深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曾撰文指出。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认为,违规经营是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存在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多因存在违规运作。 
  记者采访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小贷不小”违规经营问题较为突出,个别省份户均贷款超过50万元的占比高达90% 
  2008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贷款额度作出明确限制,“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5%。”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远超这个比重。“2013年,我省小额贷款公司500万以上的贷款额度占比达15.43%。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单户和前十户贷款余额已接近或超过净额的50%。”中部某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单户贷款额度大和贷款投向集中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不断加大。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动辄放贷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只要有一笔贷款发生风险或者收不回来,就足以让公司破产。”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曾指出:“少数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经营行为,甚至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了这个行业的社会形象。” 
  身份定位不清晰 融资渠道狭窄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采访中,部分省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确,无法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税收、风险处置等方面待遇,增加了额外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巴曙松认为,当前应清晰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小额信贷行业。 
  中部某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省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到资本总额100%,公司资金处于满负荷运营状态,融资需求旺盛。但从2014年融资情况看,融入资金仅占全省注册资本的5.2%。” 
  对此,《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虽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政策机构融资,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不明、风险监控与处置能力有限,多数银行并不愿意向其提供资金。”中部某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在谈及融资难、扩充资本金难的原因时指出。 
  引导规范有序前行 
  “小额贷款公司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应该积极引导和扶持。”中部某市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从内容看,《征求意见稿》对于长期困扰小贷发展的监管尺度不一、违规经营、融资渠道狭窄、身份不明等问题,逐一给予了回应,有利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未来发展规范有序前行。 
  对于地方完善金融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违规经营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同时,对违规经营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对约定的贷款本金与实际贷出的金额不一致的,视情况处于违法行为所涉金额35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于身份界定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措施。 
  对于融资渠道和比例问题,《征求意见稿》较以往有较大的突破,规定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 
  对于改善小贷公司信用环境,《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以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鼓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风险。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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