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广大客户中秋国庆双节快乐! 今天是:
详细内容
首次明确写入法律条文《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供稿:本站编辑 时间:2020/8/25 点击:1525 
 

首次明确写入法律条文《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高利贷,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社会危害极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禁止放高利贷”首次明确写入中国法律条文。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对中国法律针对“放高利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8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放高利贷,往往形成职业放贷人。”程积焱说。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借贷合同无效。

20197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高利放贷,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面临最高15年有期徒刑。文章来源:封面新闻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首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动态 - 贷款产品 - 常见问题 - 法律法规 - 招贤纳士 - 贷款资讯 - 贷款知识
版权所有: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晋城市文昌东街1830号 您是第位访客
电话:0356-2127258 2127255 ICP0502165号 技术支持:天狐网络